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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贩子为啥不过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请求经营者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同时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的三倍。

然而在汽车消费领域,由于车辆的属于特殊动产并且其单个车辆的价格通常金额较大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对是否构成欺诈适用三倍赔偿,涉及实质判断问题。

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三”存在两个请求权基础。第一个是基于合同一方欺诈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撤销合同、退款、退车;第二个请求权基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通常情况下,两项请求会一并主张。

二手车贩子为啥不过户(二手车欺诈认定标准)二手车贩子为啥不过户(二手车欺诈认定标准)

该类案件争议焦点通常涉及消费者、经营者的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三倍赔偿等。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经营者就重要信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二是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影响缔约目的;三是经营者具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

“欺诈”的判断标准,重点要考量车辆瑕疵是否影响车辆的主要性能、基本用途,是否对消费者的选择构成实质影响,动摇缔约目的,经营者是否存在故意。

具体而言:

第一,经营者是否隐瞒重要的真实信息或告知虚假信息,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未就商品的真实情况予以告知,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但并非所有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消法》上的欺诈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还需要就隐瞒信息的内容进行实质分析。

经营者隐瞒的信息如果属于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大瑕疵,可认定构成欺诈,如果隐瞒的信息不属于上述范畴,一般不构成欺诈。

在举证责任上,通常应先由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和故意,再由经营者证明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或故意,即采用主张、对抗、再主张的证明责任以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

第二,是否对消费者的选择和判断造成实质影响:从缔约目的、问题是否严重、相应处理措施是否复杂、是否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第二个要件应判断消费者是否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首先,是否影响缔约根本目的,需要考量合同中对该瑕疵信息是否对此有明确约定,该约定是否属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动摇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

其次,需要考量车辆瑕疵的部位及问题的严重程度,修复程度。比如是否涉及到车辆的动力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安全系统等涉及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的;相关的修复措施是否轻微修复的时间是否较长等。

最后,综合来看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较大不利影响。车辆所涉及的瑕疵是否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或造成了实质的影响,是否有较大的财产利益以此来推断经营者隐瞒相关信息对消费者侵害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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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汽车公司是否存在隐瞒的主观故意。

是否主观故意是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的要件之一,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认定是否故意需要实质判断汽车公司在合同履行、销售流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结合证据考量经营者是否有隐瞒真实信息、告知虚假信息、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意。以下列举几则类案,试探析法院认定欺诈主观故意的裁量标准,部分涉及二手车判例。

案例1:经营者如实告知维修记录,并上传至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网络,可以认定经营者无隐瞒故意。

如果经营者已将车辆的瑕疵问题告知,如实记录维修情况,可以认为经营者已履行披露义务,并无隐瞒故意,虽存在部分瑕疵,也仅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但尚不构成欺诈。[(2018)最高法民终12号]

案例2:二手车经营者如实提供车辆维修质检报告,且报告已披露或能注意到该瑕疵信息的,难以认定存在欺诈故意。

张烨铭向金飞龙出示的检测鉴定意见书显示“右前吸能盒螺栓见拆装痕迹”。汽车吸能盒是汽车保险杠系统中重要的吸能装置,“吸能盒螺栓见拆装痕迹”意味着汽车可能发生过碰撞,作为买车方应引起足够的注意。从上述事实看,难以认定张烨铭、尚通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2022)浙02民终3770号]

案例3:二手车经营者如实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仍未发现案涉车辆瑕疵,但该瑕疵属于专业范畴,经营者已尽到销售义务,无隐瞒故意。

被告李德明已通过相关查询软件对案涉车辆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存在重大维修、保险理赔情况。在签订协议时也明确告知原告发现如有重大维修或水泡情况可退货退款,结合本案案涉车辆在被告出售前已经过多次交易,可以看出被告并无隐瞒车辆状况的主观故意。[(2022)云0103民初6433号]

案例4:对相关市场决策的陈述,销售公司也不知情,不构成欺诈故意。

在娜某与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消费者认为在自己购车时,被告有故意隐瞒新车发布消息,欺瞒诱导消费者购买旧款车的情形,导致自己购买车辆贬值严重。而对于是否出新款车辆这一陈述,法院认为,新款车何时发售属于未知状态,销售人员也不清楚车辆将要出新款车的情况,理想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2021)京0113民初16676号]

SUMMARY

综上,实践中法院对欺诈的认定较为严格,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过失违约等并不必然构成欺诈。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从其构成要件入手,综合分析经营者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影响合同缔约目的,对消费者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具体要把握所隐瞒的信息是否属于影响车辆主要功能、基本用途的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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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二手车贩子为啥不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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